第一条 为全方面推进依法治校,构建科学完善的学校制度体系,规范制度管理流程,提升制度的质量与执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治教实施纲要》《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制度体系管理制度》以及《大学院校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学院校所属各单位,包括教学单位、行政部门、教辅机构等,以及全体在校师生员工,涵盖全职教师、兼职教师、行政工作人员、在校学生等各类人员。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法规、上级政策以及学校章程,确保制度内容与制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与任何上位法相抵触。
(二)系统性原则:制度体系应全面覆盖学校及附属机构的各项工作,各层级、各领域的制度相互协调、相互支撑,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避免出现制度漏洞或冲突。
(三)民主性原则:充分征求师生员工及附属机构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各方能够广泛参与制度制定过程,使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广大人员的意愿和利益。
(三)科学性原则: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及附属机构的发展实际,合理设定管理目标与措施,注重风险防控,确保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
(四)可操作性原则:条文表述应清晰明确、简洁易懂,操作流程具体详细、切实可行,便于执行与监督,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难以操作的条款。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规章制度,是经严格制定程序,以大学院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布,用于规范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在学校及附属机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学校实现规范化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一)教学管理制度:覆盖教学各环节,含专业建设、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实践教学制度。专业建设制度明确设置、调整、评估标准,使专业贴合学校定位与社会需求;课程制度规范课程开发到评价流程,保证教学质量;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借教学督导等方式提升教学水平;实践教学制度全面管理实习等环节,培养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
(二)科研管理制度:推动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成果、经费管理等制度。项目制度规范申报至结题各环节,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成果制度明确认定、奖励、转化机制,激发教师科研热情;经费制度把控预算、使用、审计环节,保障经费合规使用。
(三)学生管理制度:围绕学生学习生活,有学籍、日常行为规范、奖惩、资助制度。学籍制度严格管理学籍变动;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品德习惯;奖惩制度激励优秀、惩戒违规学生;资助制度规范奖助学金等工作,助力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四)行政管理:为学校运行提供支持,涵盖学校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公文、会议、档案管理等制度。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保障管理高效;公文制度规范公文流程,提升处理效率;会议制度确保会议质量;档案制度全面管理档案,为学校发展提供依据。还包括信息化管理制度,如校园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系统运维、数据管理等,推动学校信息化;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经济活动中各部门职责,规范流程、防范风险。
(五)后勤保障制度:负责物资供应与校园环境维护,含校园环境、资产、采购、基建管理等制度。校园环境制度营造优美校园;资产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合理利用;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提高效率;基建制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安全管理制度也在此列,包括校园安全总体规范、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制度等,保障校园全方位安全。
(一)规范类制度:明确行为准则,如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约束教师教学行为;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维护课堂秩序;信息化系统使用规范明确师生操作准则;安全行为规范规定校园活动安全标准。
(二)管理类制度:侧重管理流程与职责,如部门工作管理制度提升部门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为薪酬、职称晋升提供依据;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规范项目全过程;内部控制工作流程明确实施步骤、监督与改进措施。
(三)激励类制度:激发师生积极性,如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科研创新;学生奖学金制度激励学生全面发展;信息化建设贡献奖励制度推动校园信息化;安全管理优秀表彰制度强化安全意识。
(一)全校通用制度:适用于全体师生,如学校章程规定学校根本事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安全;校园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内部控制基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经济活动与管理环节。
(二)部门专用制度:仅适用于特定部门,如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制度针对教学管理;财务处财务报销制度明确报销流程;信息中心信息化系统运维制度用于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后勤部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后勤安全职责。
(三)专项工作制度:针对特定专项工作,如招生工作制度规范招生流程;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制度管理文化活动;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化项目;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规范特定安全检查工作。
(一)根本制度:即《大学院校章程》,是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根本依据,规定学校的性质、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核心内容,具有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其他任何规章制度都不得与之抵触。
(二)基本制度:依据学校章程制定,对学校重要事务和关键管理领域进行原则性规范。
学校治理层面,涵盖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明确学校治理结构和各主体的职责权限,保障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包括学校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提供方向指引;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框架,搭建学校内部控制的基本架构,明确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关键要素。
教学管理领域,包括专业建设、课程管理、教学质量保障等基本制度,为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人才培养提供基本框架。
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教师招聘、职称评审、培训发展等基本制度,支撑师资队伍的稳定发展。
(三)具体制度:在基本制度框架下,针对具体业务和工作制定的程序性规范或实施细则。
教学方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细则明确课程设置、教学安排、考核方式等内容,确保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科研管理方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对科研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促进科研工作的规范化。
行政管理方面,公文管理、会议管理等制度规范行政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信息化设备采购与管理细则,规范校园信息化设备的采购、调配和使用;内部控制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细则,针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明确风险识别、分析、应对策略选择等流程。
(四)管理规范,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具体事务、流程、标准等进行规范的文件。
(五)操作规程:主要针对特定业务、产品或服务的操作环节和方法进行规定,强调操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基本制度的命名通常采用“规则”准则”规定”等方式,不同命名方式侧重点各异:
1.规则类基本制度聚焦于规范学校各类会议及专项工作的开展方式与流程。例如《大学院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大学院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规则》,详细明确会议组织形式、议事流程、决策方式等关键内容,保障会议有序开展以及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2.准则类基本制度着重确立学校在某方面工作或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突出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像《大学院校教师职业道德准则》,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行为标准和职业操守提供明确指引,引导教师树立正确教育理念,规范职业行为。
3.规定类基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针对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重要领域提出原则性要求和规范。如《大学院校教学管理规定》,从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多方面提出原则性规范,为教学领域工作开展提供基本依据 。
第十条 具体制度通常围绕特定业务领域的管理事项,以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工作制度”“规划”“规范(部分)” 等方式命名,着重于对业务管理的整体架构、流程及实施进行规定:
4.工作制度类具体制度直接针对某项工作的开展制定规范,涵盖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 管理规范多以“办法(部分)”“规范(部分)”“守则”“标准”“指南”等命名,聚焦于对具体事务、流程、标准的细化规范:
2.规范类管理规范主要针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具体事务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规范
3.守则类管理规范主要针对师生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
4.标准类管理规范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质量、技术、操作等方面设定明确的量化标准。
6.指南类管理规范为学校各类工作提供引导性说明,帮助相关人员快速了解工作要点和流程。
第十二条 操作程序主要以“实施细则(部分)”“规程”“流程”“建议与意见”“指引(指南)”命名,聚焦于对特定业务操作环节和方法的规范:
2.规程类操作程序对学校经营管理的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进行规定。
3.流程类操作程序以流程图或文字描述的形式,展示学校某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工作步骤和顺序。
4.建议与意见类操作程序学校非强制性行为约束的规章制度,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部署工作,指导下级部门工作活动的原则、方法、步骤,为学校工作提供灵活的指导和参考。
5.指引(指南)类操作程序为师生、工作人员在开展特定工作或业务时提供方向性、引导性的说明文件。
(一)学校级规章制度在全校范围内统一适用,其涵盖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等各类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是学校整体运行和管理的基础,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和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二)部门级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主要包括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此类制度用于规范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提高部门工作效率和协同性,确保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与学校整体制度体系相协调。
(三)专项工作规章制度针对特定专项工作制定,如招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仅在该专项工作范围内适用。其规章制度类型根据工作需要涵盖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为专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针对性的制度保障,确保专项工作有序推进并达到预期目标。
汇编是将学校已有的各类规章制度、重要文件、政策法规等按照一定的主题、类别或时间顺序进行系统整理、汇总成册的资料集合。
由学校综合管理部门(如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提供资料。汇编初稿完成后,需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对内容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准确、完整且无遗漏重要规定。最终经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手册是集合了某一领域或业务全面且详细的操作说明、规范要求、知识要点等内容的工具书,方便使用者随时查阅。
制定与审批流程为:由主责部门组织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进行完善,确保手册内容全面、准确、易懂。编写完成后,经学校相关会议(如涉及学生事务的手册需经学生工作相关会议审议,教学工作手册需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等)审议通过,最终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发布。
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学校下属单位转发学校规章制度的发文,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学校就具体事项对有关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对具体请示给予答复,或是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并非长期适用的各类 “通知”“计划”“实施方案” 等发文,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人事部作为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立改废转释”全生命周期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管理规则,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制度建设计划,充分考虑附属机构的制度建设需求,将其纳入整体规划。
(二)负责对规章制度的总体质量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制度符合制定原则,重点审查涉及附属机构的制度条款,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组织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将附属机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建立统一、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各单位及附属机构开展制度建档、清理、汇编及管理信息化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提高制度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一)审查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组织将外部合规点和关键控制点内化到规章制度中,密切关注附属机构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情况,确保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负责制度文件的决定审议、文件批转工作,对行文规范、发文管理等进行指导、审核,确保涉及附属机构的文件传达准确、规范,保障制度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对重点业务领域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将附属机构相关业务纳入检查范围,保障学校与附属机构管理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一)及时获取研读上级制度文件,将其纳入本专业制度库管理,并在内网及时公布,确保附属机构能够及时知晓和遵循相关制度,保持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二)对需要结合实际细化的制度,负责做好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充分考虑附属机构的真实的情况和特殊需求,使制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负责专业制度的宣贯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单位及附属机构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管理、指导、检查评价责任,定期对附属机构进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制度文本一般采用分章按条文表达的形式。采用“第X条”列示的制度,从正文第一条起至最后一条止大排行编序号。每章内容较多时可分节,但每章、节的条数均不少于两条。内容简单的制度可不分章,直接按条文排序。每条可再分为款、项、目,分别用“(一)”“1.”“(1)”列示,层次分明,便于阅读和理解。
制度文本执行公文管理规定的格式标准。制度名称用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体,正文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每章(节)及小标题和“第X条”用黑体三号加粗字体;行间距采用固定值28磅;每章(节)小标题段前间距为1行、段后间距为0.5行,保证格式的规范性和美观性。
日期表述: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按照“XXXX年XX月XX日”的规范表述方式,确保时间表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数字使用:除发文字号、表单、序号、百分比、专业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外,一般用汉字书写,遵循数字使用的规范和习惯。
文件引用:引用文件时需写明文件标题全称及发文字号(内部文件可不写文号),确保引用文件现行有效,表述为“按《XXX管理XX》(XX发〔XXXX〕X号)执行”,便于查阅和追溯。
其他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应规范、准确;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避免产生歧义。
语言要求:制度编写应做到准确、严谨、简洁、平实、得体。政策界限清晰,表达详尽无歧义;条理清楚,逻辑严谨;表意明确的基础上力求简洁;语言朴实无修辞;用词庄重严肃、得当,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章制度管理涵盖制度计划、制定、修订、运行、废止等全生命周期环节,通过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确保制度能够持续适应学校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制度在学校管理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制度主责部门需每年对制度进行梳理,每五年开展一次深入的全面清理工作。综合考量国家法律和法规调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变动、学校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实际工作反馈,深入分析制度的完整性、必要性和运行有效性。依据分析结果,提出保留、修改、新订、转正或废止的计划安排,并认真填写详细的计划表(见附件 1)。计划需经分管院领导审定,确保其科学合理,之后按照年度制度计划编报工作安排报送至人事部。
人事部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整理和评估。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计划进行研讨和论证,综合考虑学校整体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状况以及各部门实际需求,编制年度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应明确各项制度的制修订责任部门、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正式下发执行,以此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列入年度制修订计划的制度,应在拟完成时间内完成制修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确需临时增加或调整计划,由主责部门提出申请,专业部门研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制修订程序包括调研分析、起草拟定、征求意见、审核会签、决定批准、颁发备案。其中,起草拟定、征求意见、审核会签、决定批准、颁发备案是必经程序。
(一)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内容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学校现有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时;
(二)大学院校章程、发展规划调整,导致学校管理模式和工作重点发生变化时;
第二十四条 起草拟定。制度主责部门在充分调研、借鉴同行先进经验基础上,综合运用流程分析、风险评估、不相容职责分离、权限指引等工具方法,总结业务实践,用规范的制度语言形成制度草案,包括制度文本及附件。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制度草案在制度适用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纵向征求适用单位意见,横向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协商一致,对合理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形成制度送审稿,同步补充完善制度制修订说明,阐述意见采纳情况。重大制度由主管院领导组织专题会予以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制修订说明。制度草案在提交审核前,制度主责部门拟定制度制修订说明(见附件2-1),主要包括制度制修订的背景、目的、依据、变化点等;修订的制度可以采用新旧内容对照形式(见附件2-2),并将征求及采纳意见情况一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核会签。规章制度在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前,实行三级审核,即:制度主责部门领导审核、专业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
(一)主责部门领导审核,形成送审稿。制度起草完成后,经制度主责部门领导核稿、征求意见完善后,形成制度送审稿。主责部门领导全面审查把关,确认无误上传至协同办公系统,履行制度审核、会签流程。审核内容主要为:
1.规章制度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准确,分类是否合理,与管理内容是否匹配;
4.制度内容所涉及相关部门职责与权限是否合理;业务体系、工作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5.制度文本基本要素是否齐全,会签部门是否到位,制度说明是否清晰、完整;
1.党政办公室审核。重点从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与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一致性;是否符合授权范围;内控运行评价和合规要求是否转化为制度规定,并明确管控措施;制度制定程序、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出具专业审核意见。党群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出具专业审核意见。
2.人事部审核。重点对制度的总体质量进行把关,包括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权责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否从实际出发,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制度之间是否协调统一;制度名称、适用范围与管理内容是否相符;用词是否准确、规范;会签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出具专业审核意见。
(三)分管院领导审核。制度送审稿经专业审核完善后,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核。重点对制度的政策界限、业务体系建设、流程优化、关键风险点、决策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涉及组织、宣传、纪委、群团等党群制度和基本制度,需报党委书记审核。
(四)制度送审稿审核通过的,由起草部门形成正式的制度审议稿,按照审定权限提请会议决策。送审稿未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修改,并提交相应部门进行复审。
(五)制度审议稿提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前,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拟上会制度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提醒相关单位做好内容和文件的补充。
2.党委会决定基本制度、党群制度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
3.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一般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团(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4.涉及学校学术事务或各专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
5.对涉及需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制度,应由主责部门在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前,征求上级监管部门意见,履行前置审批。
6.大学院校章程的核准权限属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会章程核准权限属于北京市学联。其他需要向上级主管教育部门核准审批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修订内容不涉及决策事项、决策程序改变,关键事项调整,职责权力变化等,单纯因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名称发生变化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相应提交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
2.局部调整的,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可采取集中批量上会方式履行决策程序。若会议提出修改意见,主责部门应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若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主责部门应根据意见修改完善;遇有会议提出涉及决策事项、决策程序改变,关键事项调整,职责权力变化或需要做大幅修改的,由主责部门修改后,再次按上述要求履行决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颁发备案。审定通过的制度,主责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履行报签手续,以“大学院校委员会”或“大学院校”名义通过大OA协同工作平台分发至相关单位及附属机构。同时,将已颁发的制度电子文档(含正文及附件等)和可编辑版,一并报人事部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和学校规章制度模块中发布。对涉及保密内容的规章制度,应按照国家和集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对涉及需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的规章制度,由主责部门按要求备案。
制度培训:按照 “谁定制度谁负责、谁定制度谁培训” 的原则,制度主责部门应在新制度颁发后2个月内,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可包括集中授课、线上学习课程、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针对不同受众,如教师、行政人员、学生等,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例如,对于教学管理制度,向教师重点培训教学流程、考核标准等;向学生则侧重于学籍管理、课程选修等内容。培训过程中,应注重互动交流,设置答疑环节,确保参与者对制度的理解准确无误,并做好培训记录(见附件 5),培训记录留存期与制度有效期一致。
制度宣传:制度主责部门应积极开展制度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推广。利用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校园广播等平台,发布制度解读文章、宣传海报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式,向师生员工和附属机构人员宣传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意义。在校园内设置宣传栏,张贴制度摘要和关键条款,方便师生随时了解。此外,还可组织制度知识竞赛、主题征文等活动,提高大家对制度的关注度和学习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氛围。
日常监督:制度主责部门结合日常专业管理,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每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执行的各个环节,如流程是否严格遵守、职责是否履行到位等。对不落实制度及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提出考核意见,明确指出问题所在,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专项监督:人事部、党政办从规制执行、内控合规体系运行等角度,每年组织对重点业务领域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纳入联合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检查应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标、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检查过程中,深入各部门和附属机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访谈有关人员等方式,全面了解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束后,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建立反馈渠道:建立健全制度运行的沟通反馈机制,鼓励师生员工和附属机构人员积极反馈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建议。在学校官网设立专门的制度反馈板块,同时在各部门和附属机构设置意见箱,方便大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反馈。此外,定期组织制度执行情况座谈会,邀请师生代表、部门负责人和附属机构人员参加,面对面交流制度执行情况,听取各方意见。
反馈处理与改进:对于收集到的反馈信息,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纳入制度的修订计划或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制度主责部门应将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反馈人,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不断优化制度运行效果。
试行期满评估:试行期满的制度,主责部门应总结评估制度实施情况,通过收集师生员工和附属机构的反馈意见,分析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成效与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列入年度制修订计划。
后续处理:试行期满需要继续试行的,或试行期满管理内容没有变化、需要正式执行的,由制度主责部门会知人事部和党政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按制度审批权限分别提交党委书记、院长签批。试行期满,管理内容变化较大的,由主责部门对制度修改完善后,按制度制修订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
试行制度废止:试行制度不再执行的,由主责部门提出申请,陈述理由,会知人事部和党政办公室,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按照制度单行废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见附件 4)。
制度归属根据机构职责调整、流程变化等同步进行调整。由人事部按规定要求组织划出单位与划入单位办理制度划转手续(见附件 3)。
内容不变划转:制度内容无变化,责任单位发生调整的,由人事部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组织划出、划入单位办理划转手续,由划入单位填报制度划转表,履行划转程序。
权责内容变化处理:涉及权责、内容等发生变化的,由划入单位纳入计划,组织制修订。
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制度的起草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解释应符合制定的目的和原则,应主要针对条文的适用问题。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确保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废止。由制度主责部门提出申请,废止有颁新废旧和单行废止两种方式。
(一)颁新废旧:制修订制度时,在附则中需明确要废止的规章制度,随着新制度的颁发,原制度即废止。
(二)单行废止:由于法律法规、管理模式、内外部环境、职能取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同一事项已经由新的制度做出规范,现行制度明显不适用或试行期已过,无存在必要的,可单行废止。由制度主责部门填报制度废止申请表(见附件 4),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该制度颁发的审批流程履行废止审批程序;批量废止的制度,经逐级审批后,由人事部汇总提出申请,履行废止决策程序。
学校构建规章制度年度全面评估机制,由人事部主导,各制度主责部门协同执行。评估范围覆盖全校规章制度及附属机构,多渠道收集反馈。
评估聚焦制度合法性、有效性、适应性与执行状况。运用问卷调查、座谈会、数据分析等方式获取信息,着重关注附属机构的制度实施效果。
评估结束后,人事部整合结果形成报告,提出制度修订、废止或继续执行的建议,充分考虑附属机构实际需求,为制度优化提供相关依据。
依据评估结果、学校及附属机构发展变化和师生反馈,人事部及时推动规章制度动态修订。修订严格遵循制定程序,确保制度科学、合理、可操作,契合学校发展需求。
人事部定期向各主责部门通报制度建设、执行的审计结果与风险信息,辅助精准定位制度问题。
各部门和员工可向人事部提交制度意见建议,人事部汇总后转交主办部门,并监督评价工作推进。
遇监管法律和法规重大变动、市场环境或学校业务显著变化、内外部检查指出重大问题、管理建议揭示关键制度缺陷、人事部认为必要等情况,主办部门需即刻开展制度实施评价。
评价制度时,需综合考量学校相关通知、方案等文件,判断是否依业务变化修订制度。
评价完成后,主办部门于 12 月 20 日前向人事部提交报告,明确保留、修订或废止的结论,详述评价过程、依据与结果。
年度制度管理报告涵盖制度执行、建设变更、培训、管理成效及下一年度制度规划等内容。
若报告建议修订或废止制度,主办部门依结论启动相应程序,保障制度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在解释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考虑附属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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